若双方均不认可竣工图,该竣工图将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,完全丧失证明力,绝对不能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。
应由 “主张工程价款的一方”(如案件中的施工单位)承担举证责任,需主动提供能证明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证据(如施工图、设计变更文件、现场勘验记录等)。
参考: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(GB/T 51262-2017)》
鉴定依据:仅采用 “经质证且委托人认定” 或 “双方一致认可” 的证据(如施工图、签证、变更单)。
特殊情况处理:竣工图 / 施工图缺失:标的物存在的,组织现场勘验计算工程量;标的物灭失的,需委托人先认定责任主体。